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院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职业能力,决定试行学分制。
第二条 试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使我院试行学分制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各专业高职学生。
第四条 如上级主管部门另有实行学分制文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为保证人才的培训规格和质量,各专业应依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结合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其中各专业都应开设的公共课程包括德育课、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
(二)选修课:为了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1.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2.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
第七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设置。任选课应适当集中安排。
第三章 学 分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一个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课每周按1.5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每周按1学分计。
第九条 二、三年制各专业总学分一般应分别不低于90、140学分。
第十条 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65%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5%左右。(其中素质教育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0%左右)。
第十一条 凡为学校争得各种荣誉可奖励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学术论文在国家、省、市级刊物发表分别奖励6分、5分、4分。
(二)参加国家级刊物论文评比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分、5分、4分;省级刊物分别奖励4分、3分、2分;市级刊物分别奖励2分、1.5分、1分。
(三)参加专业技能比赛所获学分如下:国家级比赛第一名8分,第二名7.5分,依次到第八名4.5分;省级比赛第一名6分,第二名5.5分,依次到第八名2.5分。
(四)参加国家级文艺、体育等比赛,获第一名的,奖励6分,第二名5.5分,依次到第八名奖2.5分;参加省级文艺、体育等比赛获第一名的奖励4分,第二名3.5分,依次到第八名奖励0.5分;参加市级文艺、体育等比赛获第一名的奖励3分,第二名2.5分,依次到第六名奖励0.5分。
(五)学分是否兼得,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学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为限选课,最后为任选课程。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应低于20学分,最高不应超过35学分(不含奖励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要免修某门课程,须在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二级学院审核,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免修并获得学分。学生已通过与本校本专业教学内容一致的高一级社会自考课程,可以凭法定证明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关于重修、缓考
1.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须重修,直到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2.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而又符合参加考试要求者,可办理缓考。(正常考试前,须由本人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认可,教务处批准,方可不参加正常考试。具体参照《缓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取得
第十六条 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依考核方式不同,平时成绩占20%--80%。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有实验、实训环节的课程,实验、实训环节成绩不合格,该门课程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分为A、B、C、D四种形式,期中:A为过程考核;B为项目考核;C为实践和作品考核;D为结业测试。其中A、B、C三种考核方式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记分,D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九条 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公共课和少数专业课,可采用A、B二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B类考核对外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考核合格者公布成绩采用如下公式换算:
公布成绩=60+(X-60)×0.5(X为B类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本专业无补考课程且必修课程平均分75分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并经学院同意后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主干课程;本专业无补考课程且必修课程平均分90分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并经学院同意后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辅修课程及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总学分一般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六章 毕 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试行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在暂时休学期间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二年制修业年限最高为五年,三年制修业年限最高为六年。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予结业证书;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最后修满学分时为准。
第七章 其它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若学生学期所获学分达不到要求下限(20学分),原则上应跟下一年级继续学习,但修业年限不应超过规定上限。(课程成绩以首次重修后成绩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