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阳城游戏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做党员的发 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院共青团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推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员发展标准,保证推荐质量。
第五条 在校团员入党,原则上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是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七条 “推优”对象为:大阳城游戏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全体团员青年。
第八条 “推优”条件:
1.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年满十八周岁的团员,思想进步,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3.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
4.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成绩突出,责任心较强,甘于奉献。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国家、省级、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在各级(全国、全省、全市)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4.市、院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5.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6.为学院发展义务献工次数较多的团员。
第十条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 推荐步骤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团支部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
第十二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全体团员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2.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3.与会团员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票数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者,确定为“推优”候选人。
第十三条 院团委及学生会主要干部由院团委在广泛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可择优直接向其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推荐。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院团委审批。“推优”候选人需填写《优秀团员推荐入党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由院团秀、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各保留一份。
第十五条 “推优”意见一年有效。“推优”对象一年内没有被发展为中共党员的,应重新推荐。
第十六条 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进行“推优”。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九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培训班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二十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二十一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积极为他们创造实践锻炼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其成长和提高,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团委、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团总支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