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能够得到基本保证,保证其正常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及辽宁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院全日制在校各年级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学生需向学校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坚持民主评议和学院审核相结合,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如: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专职辅导员任组长,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贫困学生通过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持有区、县民政局开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2.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单亲家庭且父或母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在老、少、边、贫地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5.重灾区经济困难家庭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经核实,学生本人每月实际能得到的生活费在200元以下者。
(二)特困学生认定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2.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单亲(指父母一方死亡)且另一方病残的家庭子女;
3. 因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二、三年级学生于每年九月份完成,新生于10月份完成。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大阳城游戏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大阳城游戏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二)二级学院认定评议。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大阳城游戏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如下岗证明、残疾证明、优抚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户口簿等),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如:学生处)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如:学生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各类报表进行汇总,并对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上报省、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措施
被认定为学院贫困、特困的学生,在二级学院、学院两级困难学生资助与管理中列为重点。在资助、勤工助学等过程中,优先考虑和安排。
(一)学院建立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对没有能力交纳全部入学费用的学生,实行适当减免或缓交学费、杂费、宿费,先办理入学手续。
(二) 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或政府奖(助)学金、励志奖学金、伙食补助、假期返乡路费、社会资助等。
(三)认真组织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利于困难学生的素质提高。
(四)积极协助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化手续,方便学生。
(五)学院开展教师与贫困学生结对帮扶、献爱心捐助活动。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一)学院、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学院、各二级学院将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经过学院资助的学生,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必须及时足额缴清。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各类资助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一定量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工作(义工、社区服务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违反院规、院纪行为,受全院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等级,直至取消资助资格。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违反院规、院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主观原因一学期有2门以上课程补考,取消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学院对贫困学生的一切资助,以后有明显进步的,经严格审核,可以视情况恢复其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教育与交友谈心制度。辅导员、学生工作干部要和经济困难学生交朋友,从关心爱护、提高困难学生综合素质入手,了解掌握经济困难生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及时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及时发现他们的生活困难,及时资助。
第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