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使用、调配及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院内人员调动,原则上不允许将所用仪器设备和办公桌椅等带走,如确需带走的,所在部门资产员要到资产处办理调拨及调账手续。
二、调离学院人员、离退休人员在离岗前需办理所用办公设备及桌椅等的交接手续,如出现丢失需按相关规定赔偿。
三、学院各部门合并、拆分要办理相关仪器设备的转移、入账、消账,并到资产处办理调拨及调账手续。
四、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实训室。如专业发生变化,该专业所用的实验、实训设备将就地封存待用,并做好帐物登记,或交资产处报上级机关参与(请求)资源共享。
五、资产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换。如有特殊情况变动的,要做好本部门仪器设备账、物、卡的交接工作,若出现问题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