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及其它 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招标投标是在学院领导的统一领导 下通过公平 竞争达到择优选购的目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
第一条学院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审计监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处履行招标投标办公室工作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国资 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条招标、投标程序:
1、由项目申请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和技术指标要求,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写招标文件,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查后,办理招标手续;
2、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标书,组织对投标人实地考查;
3、招标投标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交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确定投标人
4、组织由项目申请部门参加的论证和答疑
5、招标投标办公室受理投标人递交的标书;
6、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评标小组名单报送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7、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仪式,投标人可与会竞标
8、评标小组评标,根据事先拟定的标底投票;
9、评标小组写出评标报告,上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中标人;
10、标投标办公室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招标投标范围
第三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一定的形式发表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但受邀单位不得少于3家。
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招标、投标范围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上报沈阳市政府采购办,并由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招标手续办理由资产处负责。
(一)货物类:单价1万元或批量采购年累计达到5万元。
(二)工程类:工程总投资额10万元或工程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达到1万元。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学院自主采购。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采购项目,实行学院自主招标采购,并按本职工作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一)货物类:批量采购年累计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工程总投资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学院研究决定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由评标小组评标。评标小组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总评委 的五分之三。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招标办公室提名,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评标小组组长由主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项目单位副院长担任。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六条定标后,由招标投标办公室、项目负责人与中标人通过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第七条合同条款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项目负责人和中标人签字,招标投标办公室加盖学院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特事特办。
第六章工作制度与纪律
第十二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工作日制度。招标投标办公室自接到申请采购单位招标技术文本后,一般采购项目限在10日内开标对于专业技术指标要求较高,采购金额超过百万元的特殊采购项目,限在20日内开标。
第十三条 院内任何参加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好处费;不许参加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宴请。
第十四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所有人员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在招标评标及投标过程中泄露任何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秘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招标办公室,其他任何参与评标的校内人员不得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
第十六条 凡在招标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而进行招标的,其费用学院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院内有关人员,学院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院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