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沈机管发〔2020〕14号)和《大阳城游戏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大阳城游戏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院发〔2020〕5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二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按国家、省、市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将学院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行为。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范围:
(一)房屋及构筑物,主要包括体育运动场所、教室、教研室、实验室、生活用房及门市房等场所及房屋;
(二)通用及专用设备,主要包括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设备及设施;
(三)纳入出租、出借管理的其它国有资产。货币资金、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条 为学生实习实训、扶持学生创新创业,由我院在籍学生创办的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性质,由所属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五条 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要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服务学院师生、促进学院发展为目的,绝不能影响学院的正常办学活动。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第六条 学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对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综合管理,并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申报、备案、审批。
第九条 学院各二级部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初审、申报和具体管理。各二级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监督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由各二级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国有资产处申报。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国有资产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三)审批。国有资产处审核无误,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不允许承租、借方产生二次租、借行为。
第四章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要求
第十二条 各二级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国有资产项目审批表(附件1);
(二)拟出租国有资产的实施方案,其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情况、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低价等内容;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一般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底价,再经以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最终出租的价格及承租对象。
第十四条 长期性国有资产出租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按照相关要求以公开竞价、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及出租价格。
第十六条 各二级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借国有资产项目审批表(附件1);
(二)拟出借国有资产的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出借资产情况、出借原因、拟出借用途、出借期限等内容;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借一般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各二级管理部门应与承借方就相关出借国有资产签订《出借协议》,严格出借协议的落实,并定期检查出借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临时性出租、出借(租金参见附件3):
(一)学术报告厅、会议室、俱乐部、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用房,在保障师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临时性的出租、出借由日常使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保卫处就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后报国资处备案(附件2)。大型集会、活动还须经宣传部的审核。
(二)学校所有教室、实训室及其附属房屋如确需临时出租、出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国资处备案(附件2)。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负责向上级机构报批备案,建立账表、档案,执行协议(合同)会签制度,监督承租协议的落实,督促承租对象将资产出租收入缴纳至学院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出租国有资产收入的财务管理,上缴国库,并纳入学院预算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单独计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应坚持资产使用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资产使用单位应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二级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使用、处置及收益管理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规定。如存在下列行为,学院将责令其改正;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学院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出租国有资产或签订虚假租赁合同;
(三)未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五)因预防措施不力造成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流失;
(六)其他违反国家或学院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审批表
2、国有资产临时性出租出借项目备案表
3、场地租金评估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