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阳城游戏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军训,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四有”新人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军事课教学,使学生掌握军事理论知识,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军训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集中军事训练两个部分。无军训成绩不能毕业。集中训练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训。
第二章 时间和内容
第四条 军训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第一学期集中军事训练2-3周。
第五条 军事理论教学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主要包括:国防史、军事思想、国防法规、国际军事形势、现代军事科技、周边安全形势、高技术战争等。适时开设军事讲座,丰富教学内容,拓宽知识面。
第六条 集中军事训练以《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为依据,主要进行: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队列训练、阅兵分列式训练、内务管理训练、一日生活制度训练、组织纪律训练等);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教育;轻武器射击训练(常识、学理、方法、实弹);卫生与防护训练;综合训练(行军拉练、国情调查、参观国防教育基地、观看各种装备表演);军体拳训练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领导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和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集中军事训练时建立军训团,团领导班子由部队、学院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并由学生处领导、各二级学院领导带队,辅导员参加,负责学生的组织、教育、管理、安全。
第四章 实 施
第九条 集中军事训练原则上委托具有承训资质的部队或训练基地组织实施。
第十条 集中军事训练时,应针对训练目标和内容,明确军训意义,提出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同时开展评先创优活动,不断激励参训人员的集体荣誉感,形成个人之间、集体之间比、学、赶、帮、超等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十一条 集中军事训练结束时,进行个人总结和鉴定,评选优秀军训学员,总结鉴定表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日期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学生,可申请缓训。缓训者需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本人申请并由辅导员、二级学院签署意见、院卫生所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