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及《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学院学生处负责贫困生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只受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校园地助学贷款业务已取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五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负责对学生助学贷款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资助管理部门关于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回执处理和毕业确认等工作;
4.配合财务处上缴贷款产生的风险补偿金和贴息;
5.做好贷款学生诚信教育以确保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第六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
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第七条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贷款只能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分学年、依据当年由高校填写盖章的合同回执发放。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贷款程序和要求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包括: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
4.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的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家长必须同时到场,共同签订。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学生持一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进行审批;副本一份由共同借款人留存。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经办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
(三)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盖章回执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上报省教贷中心,由省教贷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四)贷款审批
1、开发银行在收到省教贷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2、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省教贷中心,省教贷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代理经办行备案。
(五)贷款发放。
1、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学贷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的专户。
2、省教贷中心于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学费、住宿费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帐户。
账户开立要求和贷款发放具体程序参见《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六)本息回收。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回收。
代理经办行于每年度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上报省教贷中心汇总并由省教贷中心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教贷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教贷中心归集后在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分行。
2、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
县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经办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